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21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黔教办函〔2021〕15号)、《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黔〔2020〕9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1年我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代偿)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申请组织工作
(一)积极宣传政策。
各学院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下基层就业学生及时知晓政策的条件、标准、办理程序。
(二)正确理解政策要点。
各学院要认真按照财教黔〔2009〕114号和黔财教〔2020〕95号文件要求做好学费补偿代偿工作。
1.认真审核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享受了减免学费的应据实扣除)。今年学费补偿代偿标准继续执行以下标准: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2.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属于学费补偿代偿范围(见附件1)。
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以及贵安新区和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大学城、职教城等属县级及以上直管单位就业服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属于学费补偿代偿范围。
3.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学费补偿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当年的9月30日以前。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及以上的,不属于学费补偿代偿范围。
(三)认真组织申请。
各学院要严格把好材料审核关,要做好补偿代偿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需提供:
1.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2);
2.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
3.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
4.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
各学院对符合申请学费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需在院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需报学生资助中心。
二、有关要求
(一)各学院需报送的材料
按照黔财教〔2020〕95号文件今年的有关表格有所变化,请各学院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表格填报:
1.本学院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情况的文字报告;
2.《贵州省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2021年度)(附件3);
3.《贵州省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申请明细表》(2021年度)(附件4);
4.学生申请材料(一式一份,请严格按报送名单进行编号排序)。
(二)材料报送时间
2021年5月14日前。
(三)报送方式
学生申请材料的纸质材料用EMS寄送至各学院,各学院统一收齐后,将学院文字报告、《贵州省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2021年度)(附件3)、《贵州省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申请明细表》(2021年度)(附件4)、学生申请材料(一式一份,请严格按报送名单进行编号排序)于规定时间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蒋馨仪;电子文档发送至:836988273@qq.com。
(四)各学院务必按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做好不符合条件学生的解释说明工作,按政策对学生及时耐心进行疏导,做好政策宣传和学生的解释说明工作。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沟通。
联系人:蒋馨仪 联系电话:88510928
附件:
1.贵州省2021年各地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县(市)城关镇汇总表.xlsx
2.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xls
3.《贵州省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2021年度).xls
4.《贵州省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申请明细表》(2021年度).xls
5.《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pdf
6.《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黔〔2020〕95号)文件.pdf
贵州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