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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11-14 20:09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实行的一项特殊资助政策。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1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帮助和激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在校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学生)。

二、减免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勤奋、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上一学年必修课补考不超过2科(含2科);秋季学期在校生审核评审学年成绩和获得的奖助学金资助,应届毕业生审核毕业学年成绩和获得的奖助学金资助;

(五)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未在校外租住;

(六)上一学年参加过学校各级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

(七)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形。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本人发生重大疾病以及积极参加勤工助学者,优先予以考虑。

三、减免标准  

在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可在一个学年内减免学费,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分为4个档次:

一档,减免100%学费:符合减免条件,孤儿,本人重度残疾且持有残疾人证;

二档,减免75%学费:符合减免条件且上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无不及格者:本人中度残疾且持有残疾人证;单亲(一方去世或离异一方患重病),家庭子女三人以上,且三子女(含三子女)以上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三档,减免50%学费:符合减免条件且上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无不及格者:本人轻度残疾且持有残疾人证;单亲,家庭子女三人以上(含三子女)且两人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者;家庭子女三人以上(含三子女)且三子女均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者;

四档,减免25%学费:符合减免条件,家庭子女三人以上(含三子女),有未上学(务工或在学龄前)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者。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费减免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中相同专业执行。

四、不得减免学费的情形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二条减免条件的;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过各类奖、助学金4000元以上者(含4000元)(孤儿、重度残疾学生除外),原则上不能申请学费减免;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我省精准扶贫资助的,不再享受学费减免;退伍复学学生,已经获得学费减免的,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五、申请与评审

(一)学生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应届毕业生每年5月份办理本学年度的学费减免审批手续)。

(二)学生学费减免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六、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费减免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财经大学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各学院严格按照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减免人数的比例组织初评,将获学费减免推荐学生名单及建议减免档次在本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经本院党委签署意见的《申请审批表》《贵州财经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审批一览表》(电子和纸质版)、《贵州财经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备案表》(电子和纸质版)及学院行政签章的上学年有效成绩单,于规定时间前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初评的减免学费推荐学生资料进行汇总及评审,据此提出一学年拟获学费减免候选学生名单及建议减免档次,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并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后,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进行学费减免。

七、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凡是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重度残疾学生除外)。如果拒绝参加者,将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全额退还已减免的学费。具体工作及工作时间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学院自行安排的须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并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后,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发放。

(三)学生资助中心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学费减免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学费减免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年度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总结建档备查。

(五)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学费减免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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