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21〕310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金额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在参评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参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参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在参评学年度公共必修课、专业课考核不及格(合格)者。
(五)未缴清学费者。
第五条 当年已毕业离校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事务及评审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学院领导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且不能以行政人员和导师代表的身份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时,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要积极充分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平等、协商形成客观、公平的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遇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时,应积极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单独或与某些利益相关人员共同影响评审结果。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泄露评审委员的意见及评审过程、结果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各学院的分配名额。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资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相应规定作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对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并由其组织评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中心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按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包括反映各学院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汇总评审结果后,将相应材料报至省教育厅,并将申报材料存档。
第十五条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学校收到拨款后,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后,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